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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规定

2014-5-28 23:29:45      点击: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1 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2 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其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3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讯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 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5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6 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1条中指定的房间内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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