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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

2014-5-28 23:31:38      点击:
    一、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二、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三、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室点室;
    四、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五、主机房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六、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五款规定的部位亦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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