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一般要求
1.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
的管理操作和维护。当系统更新时,要对操作维护人员重新进行培训,使其熟悉掌握新系统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后方可上岗。操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1.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 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 操作规程;
3) 值班员职责;
4) 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1.1.3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主要包括系统设计有关图纸、技术资料和系
统施工、调试、验收、运行维护等有关各种技术资料、规章、记录等。
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1.2定期检查和试验
1.2.1日检: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1.2.2季检:每季度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填写季检登记表:
2.气体灭火系统
2.1一般规定
2.1.1 气体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2.1.2气体灭火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① 全部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② 系统的操作规程。
③ 系统的检查、维护记录图表。
2.1.3应按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2.2定期检查和试验
2.2.1每月应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两次检查,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对灭火剂贮存容器、选择阀、液体单向阀、高压软管、集流管、阀驱动装置、管网与喷嘴等全部系统组件进行外观检查。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② 气动驱动装置的气动源的压力,不应小于设计压力的90%。
2.2.2每年应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两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和要求除按月检规定的检查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防护区的开口情况、防护区的用途及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
② 灭火剂贮瓶间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③ 高压软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
④ 各喷嘴孔口,应无堵塞。
⑤ 对灭火剂贮存容器逐个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应小于设计量的95%。
⑥ 灭火剂的输送管道有损伤与堵塞现象,则应按规范规定,对其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
⑦ 按规范规定,对每个防护区进行一次模拟自动启动试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则应对相关防护区进行一次模拟喷气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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