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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2014-5-17 9:59:33      点击:

1、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2、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其他灭火浓度可按本规范的规定取值:
A、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即系数0.82公斤/立方米);
B、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即系数0.72公斤/立方米)
C、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即系数0.65公斤/立方米)
3、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1倍.
4、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秒);在其他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秒).
5、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分);
B、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5min(分);
C、其他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min(分);
D、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宜采用1min(分)。
6、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采用氮气增压输送。氮气的含水量不应大于0.006%。
储存容器的增压压力宜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级   2.5+0.1MPa(表压)
B、二级   4.2+0.1MPa(表压)
C、三级   5.6+0.1MPa(表压)
7、七氟丙烷单位容器的充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级增压储存容器,不应大于1120kg/立方;
B、二级增压焊接结构储存容器,不应大于950 kg/立方;
C、二级增压无缝结构储存容器,不应大于1120 kg/立方;
D、三级增压储存容器,不应大于1080 kg/立方;
8、管网的管道内容积,不应大于流经该管网的七氟丙烷储存存量体积的80%。
9、七氟丙烷的型号规格:40L、70L、90L、120L、150L;充装率1L≦1.07kg.
10、计算公式:实际用量=防护区容积×系数(参见上述第2条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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