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氟丙烷(HFC-227ea)系统设计规范
2014-5-19 10:12:04 点击:
防护区
第 3.0.1条 防护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护区宜以固定的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当同一区间的吊顶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2、当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容积不宜大于2000m3;
3、当采用预制灭火装置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100m2;容积不宜大于300m3;
第3.0.2条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第3.0.3条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第3.0.4条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 KPa 。
第3.0.5条 防护区灭火时应保持封闭条件,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以及用于该防护区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七氟丙烷前,应做到关闭。
第3.0.6条 防护区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泄压口面积,按下式计算:
Fx=0.15Q/(Pf0.5 ) (3.0.6)
式中 Fx——泄压口面积(m2)
Q——七氟丙烷在防护区的平均喷放速率(kg/s)
Pf——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Pa)
当设有外开门弹性闭门器或弹簧门的防护区,其开口面积不小于泄压口计算面积的,不须另设泄压口。
第 3.0.7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邻近的防护区,宜采用组合分配系统。
4 七氟丙烷设计用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4.1.1条 采用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七氟丙烷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惊计算确定。
有关可燃物的灭火设计浓度,可按附表A中附表A-1、附表A-2上所给出的灭火浓度进行确定;
有关可燃物的惰化设计浓度,可按附表A中附表A-3上所给出的惰化浓度进行确定;
附表A中未给出的,应经实验确定。
第4.1.3条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第4.1.4条 当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浓度或惰化浓度确定。
第4.1.5条 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七氟丙烷的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第4.1.6条 油浸变压器、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七氟丙烷的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3%。
第4.1.7条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七氟丙烷的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第4.1.8条 七氟丙烷灭火时的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扑救木材、纸张、织物类等固体火灾时,不宜小于20min;
2、扑救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火灾时,不宜小于3min;
3、扑救其他固体火灾时,不宜小于10min;
4、扑救气体和液体火灾时,不宜小于1min;
第二节 设计用量
第4.2.1条 防护区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略)(4.2.1)
式中 W ——防护区七氟丙烷灭火(或惰化)设计用量(Kg)
七氟丙烷灭火(或惰化)设计浓度(%)
S——七氟丙烷过热蒸气在101KPa和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下的比容(m3/Kg)
V——防护区的净容积(m3)
K——海拔修正系数,按附录B的规定采用。
第4.2.2条 七氟丙烷在不同温度下的过热蒸气比容,应按下式计算:
S=K1+K2 (4.2.2)
式中
T——温度(℃)
K1——0.1269
K2——0.000513
第4.2.3条 系统的设置用量,应为防护区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与系统中喷放不尽的剩余量之和。喷放不尽的剩余量,应包括储存容器内剩余量和管网内的剩余量。
1、储存容器内的剩余量,可按储存容器内引升管管口以下的容器容积计算。
2、均衡管网和只含一个封闭空间的防护区的非均衡管网,其管道内的剩余量,均可不计。防护区中含两个或两个以上封闭空间的非均衡管网,其管网内的剩余量,可按管网第1支点后各支管的长度,分别取各长支管与最短支管长度的差值为计算长度,计算出的各长支管末段的内容积量,应为管网内的容积剩余量。
第4.2.4条 当系统为组合分配系统时,系统设置用量中有关防护区灭火设计用量的部分,应采用该组合中某个防护区设计用量最大者替代。
第4.2.5条 用于需不间断保护的防护区的灭火系统和超过8个防护区组合成的组合分配系统,应设七氟丙烷备用量,备用量按原设置用量的10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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